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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会计记录和支持文件


自 2016 年以来,法律实体需要维护会计记录和支持文件。适用的法人实体是不从事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完善、发生或产生影响的活动和运营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人利益基金会。该要求还包括专门用于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持有资产的法人实体。


为遵守巴拿马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我们作为巴拿马常驻代理人的法律实体应每年向我们提供以下信息:


1.上一年度12月31日止的会计年度会计记录原件或复印件。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政年度的会计记录最迟应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之前提供给我们。


之后,会计记录应在每年的 4 月 30 日之前提供给我们。换句话说,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会计记录必须不迟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交付给我们,以此类推在随后的财政年度届满时。


2. 保存法人原始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的地址,以及其保管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除非原始会计记录保存在巴拿马共和国常驻代理人的办公室。


该信息应通过填写、签署并返回给我们您可以在以下链接中找到的会计记录表来提供给我们:


如果您的任何法人实体未遵守这些要求,请确保他们遵守这些要求以避免可能的制裁。


如果法人实体未能遵守要求,其常驻代理人应向当局报告该事实,而此类不遵守行为可能导致:

1. 对法人处以 5,000.00 美元至 1,000,000.00 美元的罚款;

2.法人的法人权利被中止;和

3. 无法在公共登记处登记任何文件并获得该登记处颁发的证书。


此外,常驻代理人可以为不遵守规定的法人实体辞职。


应如何向我们提供会计记录取决于相关法律实体的活动,具体如下:


1. 专门从事房地产、股份、参股额度、银行账户等资产控股公司的法人,必须提供包含以下信息的文件作为会计记录:

• 资产价值。

• 此类资产产生的收入;和

• 与此类资产相关的负债。


例如,该信息可能与反映法人实体资产、负债和收入金额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一起提供。


2. 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外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必须提供以下会计记录:

• 日记帐和分类帐。


3. 从事流通票据和公共或私人证券买卖,以从转售中获利或通过任何其他市场投机手段获利的法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 保管人的账户报表;或者

• 资产负债表。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通过Contact@viss.com.hk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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