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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公司:关于会计记录的附加要求

巴拿马共和国行政部门批准了 2021 年 11 月 11 日的第 254 号法律,该法律对有关国际税收透明度和防止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立法进行了调整。这项新立法最相关的调整之一是对法人实体必须保留的会计记录的额外要求。


会计记录被定义为“清晰准确地表明法人实体的运作、其资产和权益,以及用于始终合理准确地确定财务状况,并允许编制财务报表的记录”。


就其本身而言,支持文件被理解为“支持法人进行的交易所需的合同、发票、收据或任何其他文件”。


会计记录的主要修改:

1. 法人的会计记录(原件或复印件)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即不迟于每年的 4 月 30 日提供给常驻代理人保管。


2. 原始会计记录可以保存在世界任何地方或巴拿马的法人实体手中,由常驻代理人保管。

• 假设原始会计记录保存在常驻代理人的办公室之外。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实体必须每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常驻代理人其保管原始会计记录和支持文件的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包括保存它们的实际地址.

• 此外,法人实体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常驻代理人通报维护会计记录的人员的任何变化。


3. 下列法人可免除每年向常驻代理人提供会计记录或其副本的义务:

• 在公认的本地或国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实体。

• 国际或多边组织或国家拥有的法律实体。

• 专门在巴拿马共和国商船国际服务下注册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法律实体。

• 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活动的法律实体。


4. 公司必须按以下方式提交会计记录:

• 不从事商业行为并专门作为资产持有人的法人实体,无论其类别如何,都必须提供显示所持有资产价值、从此类资产中获得的收入以及与这些资产相关的负债的信息。他们可以每年向常驻代理人提供一份资产负债表,其中包含法人实体上一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和收入金额。

• 对于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外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实体,以及最后一个数字未涵盖的任何其他法人实体,他们必须提供期刊和专业。


5. 在本法生效前(2021 年 11 月 11 日之前)成立的法人,应在六(6)个月的期限内向常驻代理人交付会计记录或会计记录副本,以保存在巴拿马境内的常驻代理办事处。


6. 在该法生效之前在公共登记处暂停的法人实体必须向其常驻代理人提供会计记录或会计记录副本,以便在重新激活之前保存在巴拿马境内的常驻代理人办公室。


7. 在常驻代理人变更中,法人实体必须在公共登记处登记其指定之前,向新的常驻代理人提供会计记录和支持文件或会计记录和支持文件的副本。新注册代理人必须将会计记录保存在其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的办事处。将其记录和证明文件保存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常驻代理人办公室以外的地方的法律实体必须告知保存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的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包括实际地址他们被保留。


8. 在法人实体解散时,常驻代理人必须保留并提供解散登记前五 (5) 年的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或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的副本。至少五 (5) 年,从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登记解散开始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巴拿马公共登记处仅应登记解散的公共契约,包括常驻代理人的明确声明,表明其持有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或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的副本,根据法律规定。


9. 居民代理人应每年向巴拿马税务局(税务总局)提交一份宣誓声明,截至 7 月 15 日,其中包含其为其提供居民代理人服务的法人实体清单,包括法人实体的姓名、税号,并包含以下内容:

1. 原始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保存在巴拿马常驻代理人办事处的法人实体。

2. 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保存在常驻代理人办公室以外的地方的法人实体。此外,证明他们拥有会计记录的副本、保留原始会计记录和支持文件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信息,以及保存这些记录的实际地址。

3. 没有上述第 1 和第 2 段所述信息的法人实体。主管当局可以对常驻代理人在第三款所述声明中包含的法人实体实施制裁。


10. 当局可随时要求提供文件,法人实体必须在主管当局规定的时间内向常驻代理人提供文件。


11.主管机关从常驻代理人处收到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主管机关只能为忠实履行各自法律规定的职能而使用。官员不遵守此项保密义务应作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但不影响民事和刑事责任。


12. 不遵守会计记录义务的法人实体将被处以 5,000.00 美元至 1,000,000,000.00 美元的罚款,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累犯和损害的严重程度。此外,应责令公共登记处中止不遵守规定的法人实体的公司权利。巴拿马税务局有权命令公共登记处对法人实体进行强制行政清算。


修改后的立法:

• 2015 年 4 月 27 日第 23 号法律,“该法采取措施防止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并规定了其他规定”。

• 2016 年 10 月 27 日第 51 号法律“建立了实施税收信息交换的监管框架,并规定了其他规定”。

• 2016 年 10 月 27 日第 52 号法律“确立了为某些法律实体保留我们的会计记录的义务并规定了其他规定。”

• 2020 年 1 月 7 日第 124 号法律,“该法律创建了非金融主体监管机构并规定了其他规定。”

• 2020 年 3 月 17 日第 129 号法,“该法创建了私人和独特的法人实体受益所有人登记系统”。

• 此外,它还修改了巴拿马共和国财政法典第 318-A 条和第 756 条。它废除了 2011 年 2 月 1 日的第 2 号法,“该法规定了根据巴拿马共和国法律为现有法人实体的常驻代理人了解客户的措施”。


随着这项新立法的出台,巴拿马寻求将其法律调整为国际标准,以提高该国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全球论坛面前的国际税收透明度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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