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6 年以来,要求维护适用于法人实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人利益基金会)的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
不从事活动;
以及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完善、产生影响或发生的业务,
或专门用于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持有资产。
会计记录被理解为清楚准确地表明法人实体的运营、其资产、负债和权益的记录,以及用于在任何时候以合理准确的方式确定其财务状况并允许编制财务报表的记录。
就其本身而言,支持文件被定义为包括合同、发票、收据和/或支持法人实体进行的交易所需的任何其他文件。
新要求
随着 2021 年 11 月 11 日第 254 号法律的实施,法人实体现在必须最迟在到期后四 (4) 个月内向其常驻代理人提供其会计记录的原件或副本以供其保管每个会计年度,即不迟于每年的 4 月 30 日。换言之,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会计记录必须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之前交付给我们,并且在随后的会计年度结束时也是如此。
但是,在 2021 年 11 月 11 日第 254 号法律生效之前成立的法人实体应有六 (6) 个月的期限(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向其常驻代理人交付2021 年相应的会计记录原件或副本 。
法人实体的原始会计记录和支持文件可能由法人实体保存在世界任何地方。但是,假设它们保存在与常驻代理人办公室不同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实体必须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其常驻代理人提供保存公司原始会计记录和支持文件的实际地点的地址,以及保管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请下载以下表格并就您的每个巴拿马实体填写表格。
豁免
以下法人实体免于每年向其常驻代理人提供其会计记录原件或副本的义务:
在公认的本地或国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实体。
国际或多边组织或国家拥有的法人实体。
专门在巴拿马共和国商船国际服务下注册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法人实体。
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实体。
尽管有上述规定,被推荐实体仍应保留和维护会计记录,并在主管当局要求时提供这些记录。
由法人实体保存的会计记录
会计记录应按以下方式提供给常驻代理人:
1) 专门从事房地产、股份、参与额度、银行账户等资产控股公司的法人实体必须提供包含以下信息的文件作为会计记录:
资产价值;
此类资产产生的收入;和
与此类资产相关的负债。
例如,该信息可以与包含法人实体的资产、负债和收入价值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一起提供。
2) 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外开展商业行为的法人实体必须提供以下会计记录:
日记本和分类帐。
3) 从事有价证券和公共或私人证券买卖的法人实体,以通过转售或任何其他市场投机方式获利,必须提供以下内容:
托管人的对账单;或
资产负债表。
制裁
常驻代理人应每年向巴拿马税务机关提交一份宣誓声明,确认其作为常驻代理人的所有法人实体,并指明上述实体
1) 他们保留其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的原件;
2) 他们为其保存会计记录和证明文件的副本、原件的保存地址以及托管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和
3) 他们没有所需的信息和文件。
如果法人实体未能遵守要求,其常驻代理人应向当局报告这一事实,这种不遵守行为可能导致
对法人实体处以 5,000.00 美元至 1,000,000.00 美元不等的罚款;
中止法人实体的公司权利;和
无法在公共登记处登记任何文件并获得该登记处颁发的证书。
此外,常驻代理人可以为不遵守规定的法人实体辞职。
如果您对此事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